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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撤销之诉立案指南

[2023-12-11]

【诉讼主体】
1.对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2.第三人撤销之诉中的第三人一般不包括债权人,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1)该债权是法律明确给予特殊保护的债权,如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船舶优先权;
(2)因债务人与他人的权利义务被生效裁判文书确定,
法律明确规定享有法定撤销权的债权,如债权人撤销权、破产债权撤销权;
(3)原案裁判文书主文确定的债权内容因部分或者全部虚假而受到损害的普通债权。
3.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人民法院应当将该第三人列为原告,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当事人列为被告,但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没有承担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列为第三人。
【证据材料】
1.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证据:
(1)不知道诉讼而未参加的;
(2)申请参加未或准许的;
(3)知道诉讼,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参加的;
(4)因其他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2.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错误的证据;
3.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证据;
4.原告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诉讼的证据。
【管辖指引】
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至第五百四十二条、第八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十二条
《中国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三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条、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二百九十三条至第二百九十六条、第三百零一条、第三百零三条、第四百二十条至四百二十二条
【注意事项】
1.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诉讼期间为六个月。该期间为法定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关于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
2.对下列情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诉讼程序处理的案件;
(2)婚姻无效、撤销或者解除婚姻关系等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涉及身份关系的内容;
(3)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对代表人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
(4)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受害人对公益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
3.下列主体不具备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资格:
(1)原案漏列的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
(2)原案当事人系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其分支机构、股东、出资人、成员等;
(3)原案生效裁判文书确认债权的受让人。
4.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执行异议之诉的衔接适用
(1)案外人经审查属于原审诉讼遗漏的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的,应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①该案外人在执行程序中以案外人身份提出异议,异议被驳回的,案外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可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法院申请再审。
②该案外人未在执行程序中提出异议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效裁判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③该案外人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应告知其按上述规定处理。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2)案外人既有申请再审的权利,又符合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条件,按照启动程序的先后,案外人只能选择相应的救济程序:
①案外人先启动执行异议程序的,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认为原裁判内容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只能向作出原裁判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而不能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当事人坚持提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案外人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②案外人先启动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即便在执行程序中又提出执行异议,也只能继续进行第三人撤销之诉,而不能申请再审,当事人坚持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