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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商业秘密纠纷立案指南

[2023-12-11]

【诉讼主体】
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件原告主体主要包括商业秘密的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1.权利人是指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的开发者,或者受让人、继承人、权利义务的继承者等。
2.利害关系人一般为商业秘密的被许可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许可人具有原告诉讼主体资格:
(1)商业秘密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2)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权利人共同提起诉讼,或者在权利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
(3)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权利人共同提起诉讼,或者权利人书面授权单独提起诉讼。
如果使用许可合同对许可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应当视为普通使用许可。
3.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的,为案件被告:
(1)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4)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证据材料】
1.原告拥有的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的证据,包括商业秘密的载体、具体内容、商业价值和对该项商业秘密所采取的具体保密措施等;
2.商业秘密转让合同、商业秘密许可使用合同;
3.被告的信息与原告商业秘密相同或者实质相同的证据;
4.被告采取不正当手段侵犯原告商业秘密行为的证据;
5.排他使用许可人单独起诉的,提供权利人不起诉的证据;
6.普通使用许可人单独起诉的,提供权利人明确授权的证据;
7.原告主张赔偿数额的证据,如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数额;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提供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数额;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业秘密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8.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开支凭证。
【管辖指引】
1.级别管辖
侵害技术秘密纠纷第一审民事案件,由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跨域集中管辖。其中,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区域包括本辖区(含辛集市)、邯郸市、邢台市、沧州市、衡水市;雄安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区域包括本辖区及唐山市、秦皇岛市、保定市(含定州市)、张家口市、承德市、廊坊市。
侵害技术秘密纠纷第二审民事案件,由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其中重大、复杂的,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辖。
侵害商业秘密(经营秘密)纠纷案件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基层法院集中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地域管辖
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
【注意事项】
1.权利人不起诉的情况包括权利人明示放弃起诉,被许可人有证据证明其已告知权利人或者权利人已知道有侵害商标权行为而仍不起诉的情形。
2.权利人明确授权包括在许可合同中明确授权和在合同之外另行出具授权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