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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纠纷立案指南

[2023-12-11]

【诉讼主体】
1.涉及股权转让合同效力及履行的,当事人一般为股权转让合同的转让方和受让方。
涉隐名持股的股权转让纠纷,名义股东或隐名股东(实际出资人)可以作为诉讼主体。
2.夫妻一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公司股权并对外转让的,夫妻另一方对股权转让提出异议的,可以列为第三人。
3.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为原告,股权转让合同的转让方和受让方为被告。
4.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成立后,转让方和外商投资企业不履行报批义务,受让方可以转让方为被告、以外商投资企业为第三人提起诉讼。
【证据材料】
1.股权转让合同;
2.证明股权转让合同履行情况的资产评估报告、验资报告;出让或者接受股权的证据,如出资证明、股东名册;公司管理权移交的证据,如证照、印章、财务账册及重要业务合同的移交等;工商登记机关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资料;支付股权转让款的转账凭证或其他对价证明;
3.实际出资人请求认定股权转让行为无效并主张赔偿责任的,提供实际履行出资义务的证据,以及损失依据;
股权转让后尚未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原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受让股东请求认定股权转让行为无效并主张赔偿责任的,提供已经受让股权的证据,以及损失依据;
4.合同当事人主张解除股权转让合同的,提供约定解除事由发生的证据;或者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等符合法定解除条件的证据;
5.主张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等违约损失的,提供违约证据以及计算基数、计算标准、起止时间等;
6.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的,提供下列证据:
(1)具有股东资格;
(2)转让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
(3)转让股东发送的股权转让通知;
(4)其他半数以上股东同意转让;
(5)该股东提出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
同等条件一般包括股权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及期限等。
7.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因转让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未就股权转让事项征求其他股东意见,或者以欺诈、恶意串通等手段转让股权,可以主张优先购买权,提供股权转让合同签订、履行情况、股权变更登记情况等证据,以及转让股东与外部受让人侵害优先购买权的证据;
前款规定的股东在提出确认股权转让合同及股权变动效力等请求时,应同时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转让股权。但该股东非因自身原因导致无法行使优先购买权,请求损害赔偿的除外。
【管辖指引】
1.以“股权转让纠纷”案由起诉的案件,原则上按照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股权转让合同中,原告单独就股东资格确认、股东名册记载、变更公司登记、公司证照返还提出诉讼请求的,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
3.履行标的兼有款项给付、股权交付、股权登记的,上述两地法院均可管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五百六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十六条至第二十二条
【注意事项】
1.名为股权转让合同实为股权让与担保的,债权人不能直接请求确认股权归其所有。
2.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因继承发生变化时,其他股东主张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3.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股权转让。其中,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