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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追索权纠纷立案指南

[2023-12-11]

【诉讼主体】
1.追索权的行使主体为合法持有票据的人,可以为票据记载的收款人、最后被背书人、代为清偿票据债务后取得票据的保证人和背书人。
持票人可以不按照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可以向其他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
2.支票追索权的行使对象是出票人和背书人。
汇票追索权的行使对象是出票人、承兑人、背书人、保证人。
本票追索权的行使对象是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
3.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
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
【证据材料】
1.票据原件,证明票据转让时的基础法律关系、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的相关证据,持票人支付对价的相关证据;
2.提供票据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如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出具的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等;
承兑人自己作出并发布的表明其没有支付票款能力的公告,可以认定为拒绝证明;
3.因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取得拒绝证明的,可以提供下列有关证明:
(1)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承兑人、付款人失踪或者死亡的证明、法律文书;
(2)公安机关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逃匿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
(3)医院或者有关单位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死亡的证明;
(4)公证机构出具的具有拒绝证明效力的文书。
4.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不能取得拒绝证明的,提供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宣告破产裁定书或者能够证明付款人或者承兑人破产的其他证据;
5.承兑人或付款人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不能取得拒绝证明的,提供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
6.主张支付利息的,提供票据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情况;
7.主张支付取得拒付证明及发出通知费用的,提供拒绝证明制作机构按照法定收费标准收取的费用及为取得拒绝证明、银行退票理由书等所支付的邮费、差旅费等凭证;取得其他相关证明所支付的手续费、邮费、差旅费等凭证;因通知前手或各汇票债务人被拒绝承兑或付款产生的邮费、差旅费等凭证;
8.主张再追索权的,提供已清偿的全部金额、利息及发出通知书的费用等证据。
【管辖指引】
因票据权利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票据上未载明付款地的,汇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本票出票人的营业场所,支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代理付款人即付款人的委托代理人,是指根据付款人的委托代为支付票据金额的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 付款人未被列为被告,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仍有管辖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至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至第七十一条、第八十条、第九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七十条
【注意事项】
1.依照票据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票据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汇票、支票超过提示付款期限后,票据持有人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以背书人为被告行使追索权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2.持票人不先行使付款请求权而先行使追索权遭拒绝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除有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所列情形外,持票人只能在首先向付款人行使付款请求权而得不到付款时,才可以行使追索权。
3.票据出票人或者背书人被宣告破产的,而付款人或者承兑人不知其事实而付款或者承兑,因此所产生的追索权可以登记为破产债权,付款人或者承兑人为债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