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立案指南

申请破产清算纠纷立案指南

[2023-12-11]

【诉讼主体】
1.具备破产原因的企业法人。
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农村承包经营户不具备破产主体资格。
2.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偿债能力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
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具备破产原因,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破产清算的申请。
3.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申请。
4.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5.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时,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可以与债权人协商制作有关债务清偿方案。债权人对债务清偿方案不予确认或者人民法院不予认可的,清算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证据材料】
(一)债务人申请破产的,提交破产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据:
1.债务人主体资格证明;
2.债务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名单;
3.债务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名单;
4.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企业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偿债能力的证据。
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主要包括:
(1)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
(2)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
(3)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等。
企业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证据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或者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
明显缺乏偿债能力的证据主要包括:
(1)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
(2)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
(3)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
(4)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
(5)导致企业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5.财产状况说明,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情况等;
6.债务清册,列明债权人名称、联系方式、住所、债务数额、债务形成时间和催讨偿还情况;
7.债权清册,列明债务人的债务人名称、住所、债权数额和债权形成时间;
8.有关财务会计报告;
9.债务人涉及的担保情况;
10.债务人涉及的诉讼、仲裁、执行情况;
11.债务人为国家出资企业的,职工安置预案应列明拟安置职工基本情况、安置障碍及主要解决方案、稳定因素评估及主要应对措施等。债务人为非国家出资企业的,职工安置预案应列明债务人解除职工劳动关系后依法应对职工的补偿方案;
12.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情况;
13.债务人股东会、股东大会、开办人或者其他依法履行出资义务的人同意申请破产的决议文件,但有证据证明债务人股东会、股东大会、开办人或其他依法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无法履行职责的除外;
债务人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或者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应当提交对债务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申请破产的文件;
14.法院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债权人申请破产的,提交破产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据:
1.债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2.债权发生的事实及债权性质、数额、有无担保,并附证据;
3.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主要包括:
(1)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
(2)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
(3)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等。
4.其他与申请事实、理由有关的材料。
【管辖指引】
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住所地指债务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债务人无办事机构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至第四条、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被终止的民办学校如何组织清算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清算是否可以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清算程序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
【注意事项】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关于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权人新提起的要求债务人清偿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同时告知债权人应当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后,对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记载有异议的,可以根据《企业破产法》第58条规定提起债权确认之诉。
2.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告知债权人先行提起民事诉讼,破产申请不予受理。
3.债权人对符合破产清算条件的债务人提起公司强制清算申请的,不予受理。
4.重整期间或者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债务人因法定事由被宣告破产的,人民法院不再另立新的案号。
5.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和诉讼事务后继续进行。债权人已经对债务人提起的给付之诉,破产申请受理后,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但是在判定相关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时,应当注意与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相协调。上述裁判作出并生效前,债权人可以同时向管理人申报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