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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立案指南

[2023-12-11]

【诉讼主体】
1.作为出借人的金融机构,作为借款人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2.一般保证中,可以债务人为被告,也可以债务人和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仅起诉一般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债权人释明将债务人一并提起诉讼,否则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连带保证中,可以债务人为被告,也可以保证人为被告,也可以一并起诉债务人和保证人。
【证据材料】
1.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保证合同等;
2.放款凭证、还款流水、已付本息等合同履行情况;
3.主张借款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的,提供计算基数、计算标准、起止时间等;
4.主张担保责任的,提供抵押他项权证,质押财产已经交付、权利凭证已经交付或权利质权已经登记的证据,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证据等;
主张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如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关联担保,提供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如为其他主体担保,提供董事会决议或股东(大)会决议;
5.主张夫妻共同债务的,提供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的证据,或属于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的证据,或属于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但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证据。
【管辖指引】
1.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有协议管辖条款的,按照协议管辖条款确定管辖法院。但是约定管辖地点与案件争议无实际关联,且可能造成大量案件通过协议管辖进入约定法院,破坏正常民事诉讼秩序的,约定管辖条款一般认定为无效。
没有协议管辖条款或者协议管辖条款无效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合同履行地的确定:
(1)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约定的履行地点”不等同于合同中约定的签订地等,一般须在合同中明确将某地约定为“履行地点”。
(2)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3)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债权人一并起诉债务人和担保人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管辖法院。
  债权人依法可以单独起诉担保人且仅起诉担保人的,应当根据担保合同确定管辖法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第四百零三条、第四百四十一条、第六百六十八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九十二条、第六百九十三条、第六百九十四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