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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立案指南

[2023-12-11]

【诉讼主体】
1.建设工程的发包人、承包人、分包人、转包人、实际施工人等。
2.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3.缺乏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因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的损失请求赔偿的,可以出借方和借用方为共同被告。
4.承包人提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发包人可以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为由,就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修理、返工、改建的合理费用等损失提出反诉。承包人提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后,发包人在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其他法院另行起诉承包人主张上述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发包人在前诉中提起反诉。
5.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中的一方当事人作为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可以要求合作开发的各方当事人对欠付的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
6.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在其承建工程的价款范围内,可向发包人主张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7.实际施工人一般指转包合同、违法分包合同、没有资质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
8.实际施工人一般不能向发包人直接主张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怠于向发包人行使到期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实际施工人到期债权实现,实际施工人可以提起代位权诉讼。
9.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公司,具有诉讼主体资格。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
【证据材料】
1.涉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提供下列证据:
(1)必须经过招投标的建设工程,招投标程序违法,或者存在串标、明招暗定等;
(2)招标人和投标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另行签订合同,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合同;
(4)承包人的建筑企业资质等级材料;
(5)无施工资质的承包人与建筑施工企业签订的,实为借用资质的承包合同;
(6)承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存在转包、违法分包;
(7)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提供下列证据: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合同;
(2)施工图纸;
(3)洽商变更单、增减工程量的补充合同或备忘录、现场工程签证单等;
(4)对工程量共同确认的文件;
(5)工程款、材料设备款、工程进度款等支付明细及凭证;
(6)竣工验收资料、竣工图;
(7)工程造价鉴定报告、工程造价结算协议;
(8)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合同约定以行政审计、财政评审为工程结算依据的,提供行政审计、财政评审文件。
3.涉及建设工程质量、质保金返还及保修责任的,提供下列证据:
(1)工程质量鉴定报告或者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
(2)承包人未履行修理、返工或者改建责任,发包人支付相关费用或者实际损失的凭证;
(3)质保金交纳、接收凭证;
(4)已达到返还质量保证金期限;
(5)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
(6)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有缺陷,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4.涉及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提供下列证据:
(1)承包人已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工程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
(2)承包人在法定期限内主张优先受偿权。
优先受偿权的范围不包括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
【管辖指引】
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第七百九十一条、第八百零一条、第八百零六条、第八百零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至第三条、第七条、第十三条至第十七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二条第五款、第五十三条
【注意事项】
建筑施工企业与其下属分支机构或所属职工签订合同,将其承包的全部或者部分工程分包给其下属分支机构或所属职工施工,并在资金、技术、设备、人力等方面给予支持的,可以认定为企业内部承包合同。企业内部职工和下属分支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主张工程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