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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纠纷立案指南

[2023-12-11]

【诉讼主体】
1.租赁合同中的出租人、承租人和次承租人。
2.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承租人在租赁期内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或者共同经营人享有继续承租权,可以作为原告或者被告参加诉讼。
【证据材料】
1.租赁合同或者证明租赁合同关系的证据;
2.主张租金的,提交已经交付租赁物或者承租人已经占有使用租赁物的证据,以及计算依据;
3.出租人请求解除租赁合同的,提供下列证据:
(1)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
(2)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
(3)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出租人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
(4)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租赁,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解除;
(5)其他法定解除或约定解除情形。
4.出租人主张损害赔偿责任的,提供下列证据:
(1)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
(2)承租人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损毁、灭失;
(3)承租人私自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4)次承租人造成租赁物损失。
5.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的,提供下列证据:
(1)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
(2)租赁物权属发生争议;
(3)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4)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
(5)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
(6)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租赁,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解除;
(7)其他法定解除或约定解除情形。
6.承租人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的,提供下列证据:
(1)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
(2)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
(3)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
7.房屋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权、优先承租权或相应赔偿责任的,提供出租人出售、继续出租房屋的证据,以及出租人未履行通知义务或者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优先承租权的证据。
【管辖指引】
根据租赁合同标的物的不同,租赁合同的管辖有两种情形:
1.租赁标的物是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2.租赁物为动产的,适用合同纠纷的管辖规定。有协议管辖条款的,按照协议管辖条款确定管辖;没有协议管辖条款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合同履行地的确定:
(1)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2)没有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第七百一十一条、第七百一十三条至第七百一十六条、第七百一十八条、第七百一十九条、第七百二十二条至第七百二十四条、第七百二十六条至第七百三十二条、第七百三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八条
【注意事项】
1.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2.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是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出租人同意转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