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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纠纷立案指南

[2023-12-11]

【诉讼主体】
1.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裁决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前述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
2.用人单位与其他单位合并的,合并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合并后的单位为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的,其分立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分立后的实际用人单位为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后,具体承受劳动权利义务的单位不明确的,分立后的单位均为当事人。
3.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可以列新的用人单位为第三人。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侵权为由提起诉讼的,可以列劳动者为第三人。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侵权为由提起诉讼的,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列为共同被告。
4.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与其他平等主体之间的承包经营期间,与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或者一方发生劳动争议,依法提起诉讼的,应当将承包方和发包方作为当事人。承包方和发包方可以视情况作为被告或者第三人。
发包方或者承包方对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裁决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可以请求追加承包方或者发包方参加诉讼。
5.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
6.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以挂靠等方式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营业执照出借方列为当事人。
【证据材料】
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及原告收到仲裁裁决书日期的证明;
当事人以劳动争议仲裁机构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为由提起诉讼的,提交该仲裁机构出具的受理通知书或者其他已接受仲裁申请的凭证、证明;
2.劳动合同;
3.劳动者主张存在劳动关系但未订立劳动合同的,提供下列证据: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4)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5)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6)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7)考勤记录;
  (8)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4.劳动者主张劳动报酬的,提供报酬数额及计算依据;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提供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或者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由用人单位掌握的证据;
5.劳动者主张解除合同的,提供下列证据:
(1)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
(2)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
(3)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
(4)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5)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6)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
(7)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
(8)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6.劳动者主张经济补偿金的,提供下列证据以及计算依据:
(1)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4)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5)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6)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
(7)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
(8)用人单位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导致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
(9)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或者用人单位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单方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7.用人单位主张解除合同的,提供下列证据:
(1)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2)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3)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4)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
  (5)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
  (6)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
  (7)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9)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10)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
(11)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
  (12)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
  (1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
(1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8.劳动者主张撤销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等处理,或者主张用人单位因其他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确有错误的,提供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据,如存在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或者不存在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约定情形等。
【管辖指引】
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第五十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
【注意事项】
1.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提出的请求,应当与原仲裁申请事项一致,超出原仲裁申请事项的请求应当与讼争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否则应先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2.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
(一)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
(三)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四)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五)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
(六)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3.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围,当事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劳动争议仲裁机构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或仲裁裁决,当事人可直接提起诉讼。但申请仲裁的案件存在下列事由的除外:
  (一)移送管辖的;
  (二)正在送达或者送达延误的;
  (三)等待另案诉讼结果、评残结论的;
  (四)正在等待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开庭的;
  (五)启动鉴定程序或者委托其他部门调查取证的;
  (六)其他正当事由。
5.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以申请仲裁的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经审查确属主体不适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6.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预先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7.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反悔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8.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的,用人单位不服该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不予受理。
劳动者不服终局裁决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不服终局裁决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劳动者提起的诉讼被驳回起诉或者劳动者撤诉的,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9.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及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人民法院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10.当事人因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