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立案指南

婚姻家庭纠纷立案指南

[2023-12-11]

(一)离婚纠纷
【诉讼主体】
1.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主体为夫妻双方。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
变更后的监护人可以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
3.涉及彩礼返还的,可将被告父母列为共同被告。
【证据材料】
1.证明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婚姻关系的结婚证等;
2.具有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定情形:
(1)导致感情破裂的具体情形:
①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②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③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④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⑤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2)无需考虑感情因素的情形:
①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
②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
3.诉请分割共同财产,可以提供共同财产清单、共同债权清单、共同债务清单等,房产证、机动车登记证书等财产的权属证明或购买证明等,并写明财产价值;
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可提供相应证据;
4.诉请子女抚养权、抚养费,主张抚养权的一方证明其具有优先直接抚养的条件和能力;子女是否已满八周岁或具有同等程度的辨识能力,能够表达其意愿;抚养费的计算依据等;
5.无过错方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
(1)重婚;
(2)与他人同居;
(3)实施家庭暴力;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5)有其他重大过错。
【管辖指引】
1.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3.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4.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至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第四条、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七条、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九条、第六十二条、第八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条、第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彩礼纠纷案件中能否将对方当事人的父母列为共同被告的答复》(2017年8月26日)
【注意事项】
1.下列诉请,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仅以法律关于婚姻家庭关系的原则性规定作为依据起诉请求离婚的;
(2)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
(3)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条管辖规定适用的前提是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仅被告一方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婚姻无效纠纷
【诉讼主体】
1.婚姻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婚姻无效的,一方为原告,另一方为被告。
2.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婚姻无效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均为被告。
利害关系人包括:
(1)以重婚为由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2)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证据材料】
1.证明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婚姻关系的结婚证等;
2.被告存在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的证据;
3.请求损害赔偿的,提供相应证据或计算依据。
【管辖指引】
参照离婚纠纷“管辖指引”1至3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条
(三)撤销婚姻纠纷
【诉讼主体】
1.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
2.被隐瞒重大疾病的一方婚姻关系当事人。
【证据材料】
1.证明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婚姻关系的结婚证等;
2.存在可撤销婚姻的法定情形:
(1)受胁迫结婚;
(2)一方患有重大疾病,未如实告知另一方。
3.请求损害赔偿的,提供相应证据或计算依据;
4.在法定期间内提出诉请:
(1)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2)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未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的,另一方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管辖指引】
参照离婚纠纷“管辖指引”1至3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第一千零五十三条、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条